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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出台七大激励政策催生高技能人才
时间: 2008年8月14日    点击数: 349

  日前,上海市委、市政府做出部署,要求努力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在2008年末提高到21%,并力争到2010年末达到25%以上,以缓解本市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和高技能人才短缺问题。上海市委组织部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市人事局、市发改委、市财政局已于日前下发(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),提出了七大高技能人才激励新举措,现摘要如下:

  一、建立突出贡献技师政府特殊津贴制度。自2008年起,开展“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”评选活动,对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、在生产实践中能解决核心技术难题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、为企业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(具有国家一、二级职业资格证书)给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。评选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,每次评选50名。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每人10000元,,今后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作适当调整。

  二、重视对高技能人才的精神激励。进一步推进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,继续做好“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”和“上海市技术能手”评选表彰活动,与“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”评选活动交替进行。

  三、探索建立适当延迟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机制。在企业需要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,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。

  四、进一步加大对紧缺高技能人才的引进工作力度。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(列入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范围)、行业紧缺、企业急需的高技能人才,可从外省市引进,其中:

  (一)具有外省市发放的国家一、二、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且经本市考核复评通过的,或在本市连续就业满3年、且参加本市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一、二、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,经本人申请、企业同意,报市劳动保障部门、人事部门批准后,发放{上海市居住证)(A类人才引进居住证),可在子女就读、社会保险等方面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。

  (二)年龄在45周岁以下、且获得过国家级或省市级技能人才表彰的技师、高级技师(具有国家一、二级职业资格证书),可申请在本市入户,具体政策另行制定。

  五、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。鼓励企业积极创造条件,制定高技能人才使用与激励办法,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、开展技术攻关、进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带头作用。

  六、引导企业在内部分配中重点向高技能人才倾斜。

  七、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囤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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